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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北京6月7日电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进一步支持小型营利性企业的发展,将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营利性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营利性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再次扩大

根据通知,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型营利性企业中,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表示,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将小微企业的年计税收入限额从6万元逐步上调至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这一次“例外”上调至50万元,体现了小微企业的重要性和支持力度。

从2012年到2016年,约有1500万小型和低利润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所得税减少了近700亿元,过去三年平均年增长率为38%。(吴)

《人民日报》(03版,2017年6月8日)

来源:联合新闻网

标题: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再次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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