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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八年的本科学习,浙江工业大学科学学院的邓剑波终于毕业了。他的大学经历可能比大多数人更曲折——从大二开始,他走上了“孤独之路”开始创业,经历了两次创业失败,后来辍学成为“CEO”。不久前,他被评为2016年全国100名大学生的“企业家英雄”。

最近,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指出,要完善灵活的辍学创业学制,放宽学生学习年限,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鼓励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立创新创业学分。邓建波说,学校实行了灵活的学制,帮助他转换学分。他没想到会拿到文凭,但现在他要毕业了。新修订的管理条例允许企业家“创业并获得学位”然而,专家也指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方式,应该用一把适合自己的尺子来衡量自己。

政策不能“培训”企业家,但可以“挖掘”企业家。

支持学生自主创业是高校的法定职责。

《条例》以《条例》的形式对大学生就业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保护有关各方的权利和履行其义务规定了明确的法律程序。”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国华说。

事实上,引导、支持和促进大学生创业原本就是高校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59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和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此外,国家已经出台了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如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领导计划的通知》、《国家教育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促进就业第十三个五年规划》。

张国华认为,将大学生创新创业纳入学生管理机制是《高等教育法》相关规定的应有之义。“大学生的创新和创业精神与普通社会人员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方面,它是教育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大学负责指导、支持、服务和监督教育活动。另一方面,它必须与其他教育活动相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6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业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鼓励和支持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活动,并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也赋予学校管理学生身份的权利。因此,除了在业余时间创办自己的企业,大学生还可以“考虑”根据学校规定退学来创办自己的企业和学习。

政策不能“培训”企业家,但可以“挖掘”企业家。

但是,《条例》只是一个基础性和方向性的规定,高校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毕竟,从法律上讲,学校有权独立管理。从实际需要来看,创业的形式也一直在推动创新,有必要根据当地条件和时间调整措施。

创业是个人的意识和选择。

大学生的创业精神并不完全高。许多刚进校园的学生做“摆摊”和“送外卖”之类的工作,这些工作似乎没有技术含量。张国华说,商业项目没有高低之分。是否有发展潜力取决于是否有社会需求。甚至跑腿送食物、寻找新的商业机会和增长点也是创新。

此外,任何项目都有失败的风险。"只要大学生保持法律底线,失败是允许的."张国华认为,即使企业失败了,从“教育”的角度来看,它仍然可能成功——学生提高了其他能力,应用和测试了他们所学的知识,并通过创业探索新知识。

浙江大学优创的首席执行官刘建斌也认为创业是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好方法。他感到遗憾的是,中国大学培养的学生大多考试能力强,实践能力差。缺乏冒险精神、创新能力和领导力。他说,从个人角度来看,他不赞成“鼓励”大学生创业。"创业是个人的意识和选择,不应该成为一种社会趋势和主流."

对此,邓建波也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仅靠政策是无法培养出一个好企业家的。然而,好的政策也许能够挖掘出那些潜在的杰出企业家。”当他在2010年开始创业时,这仍然是一条很少有人走过的路。辅导员将大学生创业等同于传销,因此他将自己的公司命名为“孤独之路”。

几年后,来自政府、社会和学校的人们开始理解他。“我知道我们没有愚蠢到不读书,而是追求更多。这种理解比政策更重要。”邓剑波说道。

来源:联合新闻网

标题:政策不能“培训”企业家,但可以“挖掘”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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