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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王珀连打三个电话请求原谅”的文章。

本文是对欠薪、赌博等事件连续报道的跟踪报道,证明本报的努力已经引起王珀本人对行为的反思,其目的是引起社会各界对欠薪、赌博等事情的进一步关注。

该文案是记者根据殷传生的报纸报道的,是在殷传生向媒体透露与王珀之间的债务纠纷和其他相关事实后,王珀通过中间人向殷传生传达的过程中报道的。 (证据31 )

1 .上述事实不是本报记者捏造的,而是有充分的证据,包括记者的采访记录和相关资料(参见证据32、证据33 )。 。

2、当场听到王珀给中间人刘先生打了三个电话的除了殷传生以外,还有其他记者,他们证实了这个事实(参见证据34 )。 。

(五)关于“四面楚歌、王珀诉讼不断”一文。

本文也将参与对王珀及其所在俱乐部欠薪、假球、赌球等系列报道的跟踪报道。 本文应该为证明不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培训付出代价,在法治社会的今天,人们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宗旨是希望通过这篇报道,中国足球界的同行们重视守法经营,关心其职业管理者队伍的建设。 国力俱乐部最近面临许多诉讼,这是不争的事实,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国力俱乐部经营状况不佳。

“《足球》就侵害王珀名誉权一案提出答辩意见(二)”

本文案通过记者采访殷传生、朱永胜、赵启斌,如实报道了王珀及其所属国力俱乐部近期将面临的诸多诉讼。 (见证据35 )

1 .上述事实不是本报记者捏造的,而是有充分的证据,包括记者的采访记录和相关资料(参见证据36 )。 。

王珀是国力俱乐部的社长,掌握着俱乐部的经营权力,在殷传生眼中王珀代表着国力俱乐部。 而且殷传生向记者出示的国力俱乐部及其所在的广告业者集团签订的合同中还有王珀的亲笔签名,殷传生本人认为王珀有私印的非法行为。 这是因为殷传生告王珀的债绝不为过。 何况,殷传生已经向中国足协和公安机关举报了王珀的违法行为。 (见证据24 )

“《足球》就侵害王珀名誉权一案提出答辩意见(二)”

王珀是国力俱乐部的社长,掌握着俱乐部的经营权力。 因此,朱永胜向国力俱乐部提出索赔的诉讼自然与王珀有关。 (见证据37 )

4、根据本文第二大点第(一)小点的论述,赵启斌要求王珀还钱也不为过。

(6)关于“我目睹了王珀开价500万元”的文章。

对比业内流传的一些球员和俱乐部涉嫌假球的说法,本文旨在进一步暴露这一现象,以推动社会各界和中国足协对这类问题的进一步关注。 从舆论监督的角度来说,所有合格的情报记者都必须对这种恶行宣战,本报认为决不能放松这种明目张胆的赌博行为。 因此,其报道的宗旨是为涉赌人敲响警钟,净化中国足坛。

“《足球》就侵害王珀名誉权一案提出答辩意见(二)”

这份复印件是本报记者根据对殷传生和王珀朋友刘鹏程的采访,报道了王珀打假球的事件。 (见证据38 )

1、上述事实不是本报记者捏造的,关于王珀开价500万的事实,本报记者不仅亲自听取了刘鹏程的叙述,也听取了当时在场的殷传生(参见证据39、证据33 )。

2、本报记者采访时,现场有其他媒体记者也亲耳听到了刘鹏程关于王珀开价500万的事实。 《宁波晚报》体育记者李华军解释说,刘鹏程确实向答辩者王伟报告了王珀的假球、开价500万元,但本文报道属实。 (见证据40 )

“《足球》就侵害王珀名誉权一案提出答辩意见(二)”

综上,答辩人对王珀的系列报道符合信息报道要求,基本文案属实,不构成对王珀的名誉侵害。

三、答辩人六篇报道没有降低王珀的社会评价。 因此,答辩人不需要承担名誉侵害的民事责任。

(一)根据答辩人的理解,王珀2003年进入球界以来,特别是今年以来,关于王珀和王珀总经理国力俱乐部的报道有“假球”、“赌博”、“坑、蒙、弯、诈”、“欠债”、“欠薪”。

1、2005年3月5日,北方网转载了《竞报》的报道。 “国力老总大爆材王珀:所有俱乐部都打过假球”,王珀说:“2003年进入国力俱乐部后,他处于中国足球假球的风口。” ”。 承认国力俱乐部欠球员2004赛季的奖金(见证据30 )。

“《足球》就侵害王珀名誉权一案提出答辩意见(二)”

2、北国网“北国论坛”的网民“辉山兰狐”于2005年4月18日发表了“活化石之王珀身体的考古研究”一文。 本文中,王珀在自己来国力之前是正师职干部,海军院校着装合理,“作为法人代表的王珀即使不直接参与田纳西木业有限企业的经营,但他是法人代表,要求人们买单。” (见证据41 )

“《足球》就侵害王珀名誉权一案提出答辩意见(二)”

3、《宁波晚报》2005年4月3日发表的《谁在国力足球——国力在宁波的罪恶债务》一文中,提到“国力在宁波欠下屁股债”。 “王珀的主要债权人是某广告公司集团东海酒店坐在一起,晓东也在。 他是债权人之一,不仅没有获得国力,而且没有钱的时候。 “去年国力队一定在宁波打了义球,但另外至少有一次,义球痕迹还不太明显。 那是主场对冲基金珠海中邦的比赛。 ”。 (见证据42 )

“《足球》就侵害王珀名誉权一案提出答辩意见(二)”

4、《成都晚报》2005年4月11日发表的《普通人不告诉他》一文中,“当时在足球记者中,流传着一个关于他身世的不可思议的传说。 第一,他是“海军大学”,更是某领导人的干儿子。 有“组织背景”,其二,这个你有“黑白双重通吃”、“社会背景”。 其三,这位仁兄在“资本运营”和赌博方面很熟,“玩”特别大,有“经济背景”……”(参见证据43 )。

“《足球》就侵害王珀名誉权一案提出答辩意见(二)”

(二)根据答辩人对本案相关人员进行的调查,这些人对王珀的社会评价也不高。 例如,

、《宁波晚报》记者李华军在接受答辩人调查时表示,“我多次接触王珀后,个人印象中他的讲话总是前后变化很快。 我听说王珀自己也在赌博,关于他假球的事件在圈子里也广为流传。 也有报道说王珀在操控球队”(见证据38 )

“《足球》就侵害王珀名誉权一案提出答辩意见(二)”

2、本溪县高中教师、学校总务部主任孙本飞在接受答辩人调查时表示:“王珀说要向本溪县高中捐赠10万元,但这笔钱一直被拖着,至今未兑现。” “当时他穿着蓝色双杠四星的海军服,一眼就看出是海军大学。 ”。 (见证据18 )

“《足球》就侵害王珀名誉权一案提出答辩意见(二)”

(3)上述媒体的新闻评论以及社会公众对王珀的个人印象,反映出答辩人在发行本案若干副本前后,媒体和社会公众对王珀个体的整体评价已经很低。 此外,答辩人文案出版前后,其他媒体也对王珀本人和国力俱乐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大量报道,报道的文案和反映的事实类似于本报报道。 答辩人的报道刊登后,王珀的社会评价没有进一步下降。 因此,答辩人的报道并不构成对王珀的名誉侵害。

“《足球》就侵害王珀名誉权一案提出答辩意见(二)”

四、综上所述,本报对王珀的系列报道也满足了信息报道的要求,客观真实地反映了王珀和王珀的一点。 这些文案都是本报记者大量采访后写的,主观上没有诋毁王珀的意图,客观上也没有损害王珀的名誉(因为王珀本来就是这样的人)。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诽谤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点规定,本报不构成对王珀的侵害,也不需要承担对王珀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的民事责任。

“《足球》就侵害王珀名誉权一案提出答辩意见(二)”

五、王珀在起诉书中声称,由于本报的报道失去了事实,多家机构取消了对国力俱乐部的赞助。 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对王珀的系列报道与此没有因果关系。 第一,王珀和国力俱乐部是两回事,不能完全划等号。 第二,国力俱乐部被取消今年的注册资格,多个机构取消赞助费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真的有赞助的话)。 第三,本报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王珀要求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及损失人民币90万元,根本不成立。 因此,王珀不得不驳回这一要求。

“《足球》就侵害王珀名誉权一案提出答辩意见(二)”

如上所述,本报认为,本报不构成对王珀的名誉侵害,请贵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一致性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足球新闻社

2005年5月18日

来源:联合新闻网

标题:“《足球》就侵害王珀名誉权一案提出答辩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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