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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日报10月29日电商务部29日发布今年第81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决,并决定对上述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在公告中表示,它裁定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被倾销,中国国内产业遭受重大损害,倾销和重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从2018年10月30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0.1%至97.1%,期限为5年。

应国内乙醇胺行业的要求,商务部于2017年10月3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发起反倾销调查。立案后,商务部严格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有关规则进行了调查。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商务部于今年6月16日宣布了对此案的积极初步裁定。经过进一步调查,司法部做出了最终裁决。(记者冯启宇)

来源:联合新闻网

标题:四国对乙醇胺的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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