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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北京8月27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草案)》27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保持10%的税率不变。

2000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购买汽车、摩托车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从价计征,税率为10%。

根据税法实施的要求,财政部部长刘坤27日在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指出,从实际情况看,车辆购置税的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相对平稳。按照税制翻译的思路,现行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可以保持为一个整体,暂行条例可以上升为法律。

刘坤说,草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排量在150毫升以上的汽车、摩托车、电车和拖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车辆购置税一次性征收,已征税的车辆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与现行税率一致。(记者孙毅)

《人民日报海外版》(2018年8月28日,第二版)

来源:联合新闻网

标题:车辆购置税法律草案已提交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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