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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长的论文是否抄袭不应由学校决定。

■彭克峰

据媒体报道,几天前,广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雷玉春被该校数名教师举报,称他的高正论文题目全部被抄袭。《知网》对雷玉春2004年至2008年发表的九篇论文进行了测试。发现每篇论文的重复率都在30%以上,重复率高达94%。然而,学校的学术委员会认定雷玉春没有剽窃。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学术氛围建设的重视,论文复试已成为研究生答辩前的一个必要环节。根据各学校的不同标准,论文的重复率从10%到25%不等,基本上可以认为是剽窃,被判定为剽窃者不能参加毕业答辩。此外,对于回复后被发现严重抄袭的学生,学校基本上会撤销他们的学位。最近,复旦大学甚至对抄袭者的博士生导师进行了处罚——停止其招收研究生的资格。雷玉春的情况应该说是严重的剽窃。

决定院长的论文是否剽窃不是学校的责任。

作为法学院的院长,雷玉春除了教书育人之外,还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也是学院的中层领导。他的一举一动对学校都有很大的影响。也许,这也是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论文重复30%仍不构成剽窃”的原因。似乎为受人尊敬的人、老年人和有权势的人掩饰身份一直是一种“传统”。如果一所学校的院长被判剽窃,学校领导的脸会去哪里?学校的脸在哪里?所有这些都极大地影响了学术委员会的判断。毕竟,这些委员会的成员是教师,甚至是学校的领导。

决定院长的论文是否剽窃不是学校的责任。

教师的公共标准一直高于学生。为什么广西财经大学剽窃教师论文的标准低于学生?

事实上,雷玉春事件也反映了当前高校学风建设的一大弊端。目前,对于学生是否抄袭论文以及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只适用于学生。很少有大学对如何判断教师是否学术不端有严格、明确和全面的规定。同时,由于自身利益的原因,主要由教师和学校干部组成的学术委员会也难以公正地评判同事和同学的学术不端行为。

决定院长的论文是否剽窃不是学校的责任。

对于高校教师学风学术状况中普遍存在的“暗下之光”问题,尤其是院长等学校干部的学术问题,基于最常见的回避原则,学校的上级机关应进行判断。如邀请其他学校的教授和专家组成独立的第三方调查机构,做出公正客观的判断,然后提交上级机关进行判断。否则,雷玉春事件绝对不会成为孤立的事件。

来源:联合新闻网

标题:决定院长的论文是否剽窃不是学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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